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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谢桂领、董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河区民

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2016)粤0106民初13094号

谢桂领、董志平: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070950京ICP证010042号

京公网安备:5号

联系人:萧韵琪联系电话:020—83006743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谢桂领、董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个房贷字第121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2、第一被告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82940.81元及截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7月20日,第一被告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82940.81元,拖欠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为人民币45943,39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728884.2元;2016年7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逾期罚息、复利需另计;3、原告对第一被告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拥翠街8号1102(合同约定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34座)幢11层1102)的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第一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在本案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以被告抵押的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4、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5、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借款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请求标的金额暂计:人民币728884.2元。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884.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出具函信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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