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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丽蒙服装经营部、广州市白

 

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丽蒙服装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巴服装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鸣海服装经营部、王兴宇、刘一宁、刘海:

公 告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529号

联系人:罗翔 联系电话:020—83006743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丽蒙服装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欧巴服装经营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鸣海服装经营部、王兴宇、刘一宁、刘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499.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7359.66元,合计227859.12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7月16日止,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7056.5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10955.5元,合计368012.0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7月16日止,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被告三立即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6450.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9046.94元,合计295497.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5年7月16日止,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4、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4568元;(以上合计:935937.05元);5、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六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5937.0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出具函信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28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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