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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诺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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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5号

(2016)粤0115民初4197号

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诺邦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请求广东丰盛文华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丰盛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连带两张支票票面金额合计4967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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