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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我省是具有丰富文化遗产和光荣传统的省份,保存在地上地下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建筑、遗址、墓葬、石刻等,以及文物资料,遍于全省。建国以来,在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地对文物的调查、征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在文化大中,由于、“”的干扰和破坏,我省的文物工作遭受产重损失,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至今仍被占用,破坏严重;文物资料,特别是文物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存在混乱现象;已经征集的文物资料,分散各地,缺乏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上述情况,对于作好文物工作,极为不利。为使我省的文物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领导,统一管理,进一步做好文物特别是文物的调查、征集工作。为此,我们根据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护的责任。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挖掘,据为己有。严禁非法买卖或变相倒卖出土文物。各种文物,是先烈遗留下来的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妥为保存,不得随意损坏。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周恩来、朱德同志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家,在我省各地领导的活动,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征集有关的资料,如书报、文件、传单、用具、照片、印信、旗帜、武器等。在中国党领导下我省各地各个时期的活动的历史,也应进行调查研究,并征集有关的文物资料。同时,还要做好历史文物的调查、征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动员群众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将自己保存的文物和历史文物献给国家。对积极保护或献出文物的群众,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征集文物时,要由当地文化局发给统一制定的收据,交捐献者保存。对已经收集的文物,要登记造册,注明征集时间、地点、来源、作用等,经有关部门鉴定分类后,由当地文化部门妥为保存,并建立必要的文物档案资料。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物(即经鉴定为一级和二级的文物),应开列清单,由当地文化局上报省文化局备案。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拿用文物,更不得据为己有;如因工作需要借用文物,应经省文化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地、市、县及各级博物馆、纪念馆,需要到省内各地商借或征集文物时,未经省文化局批准的,各地可不予接待。

  六、今后,有关我省文物(包括文物和历史文物)的调查、征集的具体工作,应直接与省文化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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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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