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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广东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增设父母育儿假

昨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并补充细化广东省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措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

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据了解,此次修改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

同时,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再婚夫妻再婚后可生育三个子女

此次修改,调整完善了广东省的生育政策。第十八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

广东省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二十条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工作,并通过加强政务数据共享、优化办事业务流程等方式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为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下列情形也可享受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多种支持措施减轻育儿负担

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增设父母育儿假。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减轻家庭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明确对配租公租房时给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或者已规划配套但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或者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规定

此次修改还删除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超生、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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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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