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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种业发展增添法治化引擎

  广东省种质资源非常丰富,据统计,全省收集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有7.3万份,约占全国总数的15%,生物育种、航天育种等技术全国领先。此外,广东省还建成居世界前列的国家基因库,在种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广东省在种质资源保存、种业创新能力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对种业发展法治化的需求迫切。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种子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制度,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条例》的出台顺应我省种业改革发展,对加快我省种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尊重和反映地方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契合地方的特色和优势,创设有特色、可操作的规范,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到底创设了怎么样的有特色、有亮点的制度?一些困扰业界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网购的种子,质量有问题怎么维权……针对这些热点话题,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顾幸伟一一解答。

  四大创新政策推进种业发展

  为推动我省种业的发展,《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种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将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种业发展。同时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统筹相关涉农资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促进现代种业发展。

  《条例》结合我省种业发展实际,从支持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产学研结合、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鼓励常规作物育种创新、种业人才培养等方面,把种业创新激励政策措施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了下来。

  创设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实践中公益性育种往往社会效益好但经济回报差,严重挫伤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条例》着力解决此类市场机制失灵问题,创设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鼓励作物常规育种原始创新,并通过完善种质资源的普查、保护和公益利用制度,为种业创新提供物质支撑。

  品种评定制度,是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育种者的请求对其品种的品质、抗性、产量等重要性状所作的一种综合评价,有利于新品种宣传推广和保障农民的用种安全。《条例》重申了《种子法》有关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和认定”规定以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外,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评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对特殊种子的销售,《条例》明确了特殊种子的销售者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规定销售无性繁殖的非主要农作物器官、组织以及不宜包装的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人员以及其他相应的设备、设施条件。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种业的发展,种子的网上交易日益增加。为加强网络销售种子新业态的监管,《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强化主体责任

  种质资源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是育种的物质基础。《种子法》明确规定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应对社会开放,但需依法规范。

  为保护我省种质资源,《条例》规定,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建立种质资源目录并定期公布;未经设立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种质资源库、区、地;未经批准,禁止采集(伐)重点保护种质资源;从种质资源库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种质资源库签订种质资源使用协议。

  《条例》还明确了违法采集种质资源的处罚标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质量有问题该如何维权是用种者最关心的问题,顾幸伟介绍,《条例》在《种子法》维护用种者权益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网络销售管理、明确引种风险提示与退出、禁止拆包销售种子、明确其他损失范围等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更好地保护用种者利益。

  “在网络上销售种子,应当注意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并向购种者提供购货凭证。”顾幸伟表示,网购种子质量有问题,可以向网上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包装上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此外,《条例》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条例》加强了对非主要农作物种苗市场的管理,明确了其准入门槛,解决了实践中的燃眉之急;规范和细化了委托代销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引种备案等生产经营行为,以杜绝假种、劣种坑农现象,减少用种风险,保障事故责任的可追溯;强调了种子使用者也有按标签和使用说明规范使用种子以防范风险的责任,并对种子质量检验、现场鉴定、纠纷处理和赔偿金额计算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为种子违法行为提供投诉和举报渠道。

  《条例》对我省原2004年《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关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不符合《种子法》和中央政策精神的内容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订,对于其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则予以了保留和完善。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厅长顾幸伟:

  《广东省种子条例》对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意义重大

  顺应我省种业发展形势契合广东特色

  问:《广东省种子条例》作为我省种业管理的地方立法,有哪些创新性内容?

  顾幸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种业管理的根本大法,《条例》作为地方立法,本着与上位法不重复,不冲突,顺应我省种业发展形势,促进行业发展需要,契合广东特色的原则,主要有几方面的创新内容:一是设立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二是创设品种评定制度;三是明确特殊种子的许可条件;四是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的监管。

  这些创新条款的制定,对充分调动育种者的积极性,推进种业科技创新,促进良种选育和推广,规范种业市场秩序,保障农林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用种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广东现代种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网络销售种子有新规

  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种子的情况日益增多,怎样才能合法地在网络上销售种子?要具备什么资质?要注意什么问题?

  顾幸伟:在网络上销售种子的要求和在线下销售种子的要求是一样的,有两个途径。一是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网络上销售;二是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属以下三种情形,并在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了的,也可以在网络上销售种子:一是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销售种子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持证种子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在网络上销售种子,应当注意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并向购种者提供购货凭证。

  建立了种质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机制

  问:目前,我省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有7万多份,种质资源是育种的关键,如何使这些资源得到共享和利用?

  顾幸伟:为促进我省种质资源共享和利用,《条例》规定:省级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目录。单位和个人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向种质资源库申请使用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中种质资源的,只要具备提供条件,种质资源库应当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的种质材料。(撰文:黄进 李姣静 粤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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