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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连州市涉嫌经营使用野生蛇类制作食品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市场管理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重点对违规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从严打击,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近日,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向公众解释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案件提示】

  在疫情防控的“战时状态”下,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防止动物传播疫情流行扩散,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3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时,发现连州市某夜宵档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6斤、水蛇1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 榕蛇 水蛇 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榕蛇、水蛇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日,连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1月29日,经清远市林业局鉴定,上述榕蛇、水蛇实际为灰鼠蛇、渔游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1月30日,涉案蛇类已交由连州市林业局依法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评析】

  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应当予以保护。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售使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相关检疫证明,无法保证其经营食品的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必须严厉打击,制止野生动物违法交易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防联控、发现违规经营野生动物行为的,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到现场处置,将违法案件或线索包括野生动物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九)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撰稿人高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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