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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历史文化名城等管理暂行办法

  在省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明令包括在范围内设置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和招贴等8项活动。

  《办法》要求,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性影响。在核心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同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等;占用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损毁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活动被。

  《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工作。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要具备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条件。

  此外,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需要具备四方面条件,即保留着较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达到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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