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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请假”岂能不算数?

职工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请病假在法律上算数吗?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提到了“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

若说手机已成为人体的“新器官”,那么,微信就是我们的“第二张嘴”。随着微信功能的不断强大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它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社交工具,在许多单位,微信群俨然成为单位办公室之外的“流动办公室”。领导布置工作任务、同事讨论工作进展、员工向单位请假等都在上面进行,大势所趋,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不妥。因为大多数时候都是和谐的,一旦发生纠纷,一些问题也许就会浮出水面。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个案:某地一销售公司业务员,经常在外面跑业务,来不及到公司打卡,就会在微信工作群里请假。突然某一天,公司以她一个季度缺了10次打卡记录为由将她辞退,结果引发劳动纠纷。或许只有到这个时候,我们才会恍然大悟,原来微信只能“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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