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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智仁诉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幼儿园、芳、何蓓合同

  本院受理原告杜智仁诉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幼儿园、芳、何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学费14099元及利息;二、被告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宝欣幼儿园对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芳、何蓓在对被告广州中幼教育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17年8月2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 3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新华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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