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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惩戒“熊孩子”有法撑腰

  4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用专章对教育惩戒内容作出详细规范,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推搡等违规行为可采取惩戒措施

  新制定的条例分别对校园内、校园周边、校外实习、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人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予以明确。

  特别是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教育惩戒问题,通过后的条例用专章予以归纳规定,列举了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与此同时,条例也要求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条例明确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可以约谈学生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除此之外,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还可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中小学幼儿园要求购买校方责任险

  在确保学生安全方面,条例也作出诸多创制。

  其中,对于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条例明确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不能按时接送学生的,学校可以按照规定提供照管服务,不得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以外的人员。

  校园周边治安防控也将升级。条例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将校园周边一定区域划定为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纳入治安视频监控范围。

  对于校园周边,条例还特别要求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对校园门口和校园周边安全区域的治安巡逻。对校园周边区域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五十米内安排警力重点守护。

  在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如何赔付历来是家校两方纠缠不清的老大难问题。为了减少家校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学生保险机制,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其中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呈现多发态势。对此,条例探索建立防治体制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必要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中小学校还应当建立校园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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