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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创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康为恒信

  广州市创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太子屿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康为、康丹丹、李源、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康红兵: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州市创辉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康为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丹江口太子屿生态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康为、康丹丹、李源、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康红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原告《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余额24791985.57元以及自授信到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计付);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七支付24791985.57元;3、被告四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4、被告四、被告六承担质押责任,原告对质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5、六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八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791985.5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出具函信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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