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广州资讯  资讯

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与钟海伦、潘素霞、蔡岸宏债权一案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体育西支行与你们债权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4609号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交纳借款本金818556.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交纳仲裁费244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司)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的,本院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司)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你(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你(司)进行信用惩戒。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钟海伦(身份证号码:03X)、潘素霞(身份证号码:123)、蔡岸宏(身份证号码:031)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