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公租房可迁入户籍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下达了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与租赁补贴并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即“三房两改”住房保障体系),要求重点探索研究相应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
自201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实施以来,我市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适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2020年初,我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广州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穗府函〔2020〕3号)、出台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主要由市城投集团、珠江实业集团分别组建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从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一方面使住户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运营和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相关纠纷、投诉、信访,更加细致、周到、贴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20〕55号)
—《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18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政策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下达了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住房与租赁补贴并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补充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即“三房两改”住房保障体系),要求重点探索研究相应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
自2012年《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实施以来,我市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适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住房保障制度。2020年初,我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了《广州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穗府函〔2020〕3号)、出台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具体实施上,按照市政府批复的《市属国企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组建方案》(穗建办〔2018〕354号),主要由市城投集团、珠江实业集团分别组建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从事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一方面使住户遵章守法住得省心、放心、舒心,另一方面提高运营和物业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减少相关纠纷、投诉、信访,更加细致、周到、贴切地做好住保工作,制定《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20〕55号)
—《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18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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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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