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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组织机构”“规章文件”“政务动态”“财政预决算”“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七部分,其中“组织机构”划分为“领导分工”、“政府机构”、“机构职能”三个信息子类,“规章文件”划分为“按体裁分类”及“按主题分类”两种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文号、发文单位、主题词及年份等多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微博订阅号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可关注微博订阅号“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同名微信公众号查阅或检索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会议活动等政务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每月逢5、15、25日出版,国内刊号:CN44-1604/D)实行赠阅和自愿订阅相结合的发行方式。赠阅范围: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在我省的全国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省代表、省政协委员,各市、县(市、区)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部分企业、产学研组织、基层文化站点。订阅:广东省南方传媒发行物流有限公司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征订点可办理订阅,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均可查阅《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具体地址详见附件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电子版可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栏目查阅,手机用户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或搜索相应微信小程序查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制有效。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办公时间:9:00-11:3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电线(接入人工服务后,请线热线即可)或通过“粤省心”小程序自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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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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