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检察机关出台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案指引
近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广州市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办案指引》。
《指引》共四十条,涵盖了司法理念更新、罪与非罪界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作出从宽处理、延伸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等七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操作方式、重点注意事项等方面作出了细致全面的规定,并首次明确4种建议侦查机关不报请批准逮捕和3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检察服务保障。
《指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牢固树立平等保护、谦抑审慎、精准服务的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指引》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录像、复制等方式。认为确有必要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涉案财物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指引》同时规定,要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申诉渠道,对于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的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究,依法保障涉案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要求。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李斌 穗检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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