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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遭遇突发困难群众可申请临时救助

11月24日,15届162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提出申请

《实施细则》明确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穗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遇突发困难,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两种对象的认定按《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等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事由应发生在申请之日前1个月内,符合上述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单独提出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向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应按照省《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至少一种在申请日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其他有效居住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省《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其中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2个月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住院照料支出凭据(单据);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供申请日前1个月内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紧急情况可先行给予救助

《实施细则》规定,支出型临时救助的信息化核对、审核审批、公示流程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

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申请时无法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

开展先行急难救助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包括先行急难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其中港澳台居民在申请地(经常居住地)公示,公示期为1年。

不如实申报不批准临时救助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急难型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拨付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不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或符合救助条件但人均救助金额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项目和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其临时救助申请:(一)申请事项属于非紧急情况,可申请其他社会救助但未申请的;(二)隐瞒家庭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三)不如实申报接受救助、减免、资助、捐赠等情况的;(四)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

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不超过240元/人/日

《实施细则》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申请人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的,救助金额=家庭人数×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尽快发放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本市特困人员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240元/人/日,其他申请人住院照料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120元/人/日。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急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

《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家庭在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或申请救助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变更救助金额。参与临时救助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据悉,《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涛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马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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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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