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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拟写入森林法,明确学校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并明确各级政府应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植树节拟写入森林法

  每年的3月12日是我国法定的植树节,这一规定,源自于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为动员全国各族人民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决定将每年的3月12日定为全国的植树节。2019年正值中国植树节设立四十周年。

  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此后,义务植树成为一项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直到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总则中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将植树造林纳入了法律范畴。

  据了解,为进一步推动植树造林,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增加“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这一规定,大力推动植树造林。

  这一意见得到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采纳。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三审稿总则第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每年3月12日为植树节。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记者关注到,草案三审稿中,还进一步强调了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例如,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倡爱林护林,提高全社会对森林生态价值的认识。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需要进一步充实森林保护宣传教育的内容,提升全社会爱林护林意识,上述建议也在此次三审稿中得到了采纳。

  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将第十一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南都见习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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