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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业,若2月9日24时前复工,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今日是大年初十,本是各大企业复工的时间,今年受疫情影响,全省复工时间整体延迟。1月28日,广东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据记者了解,佛山大部分企业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复工时间,如美的集团,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集团内各单位将根据当地政府通知及疫情进展情况分批分次安排正式上班。对于受疫情的影响无法返岗的湖北籍的员工,美的成立了24小时的紧急联络小组,有远程办公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弹性工作地点或者远程办公。

  那么,若企业未按《通知》要求,选择提前复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此,南方+采访了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菁。律师指出,不按规定复工的企业,不遵守当地政府复工安排的企业,以企业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情节、性质、后果来认定责任,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

  违规复工致突发事件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不遵守当地政府复工安排的相关决定,应当以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情节、性质、后果来认定责任。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突发事件处理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比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办理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存在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以其具体的行为另行追究相关责任。

  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小菁:

  违规企业或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通知》文件要求,除特殊行业和人员之外,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月9日。但没有进一步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但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发布,结合法律的规定以及本次疫情的情况,非通知规定的特殊行业违反规定,可能会有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一般企业因为没有执行广东省通知提前开工,导致新型冠状肺炎传播的,则企业负责人员可能触犯该条刑事法律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故符合《通知》规定的企业在此期间复工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复工,除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权衡利弊后予以决定。

  【南方日报记者】林东云 叶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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