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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面20项措施!广东全力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2月6日,广东省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等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其中,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首先就是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如何用好这些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读如下:

  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

  解读:因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和办理相关业务,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解读:原定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期限由人社部门确定并解读)。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第二点: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

  解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政策: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解读: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

  1.《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政策: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解读: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政策:及时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解读: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包括: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南方日报记者】肖文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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