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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防疫物资企业 可解除强制措施

   2月9日,广东高院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下称《通告》),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10类问题。《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明确,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经济纠纷诉讼的,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生产、销售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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