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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维公司连收两道监管书 安徽部分投顾人员无证上岗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7号)显示,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容维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7日,注册资本1.28亿人民币,刘宝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2.23%。容维公司安徽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1日,刘思山为负责人。

  2019年12月13日,容维公司因在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环节存在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收益行为,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2018年7月13日,容维公司因向投资人承诺收益以及未以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等2宗违法行为被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并罚款30万元。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7号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部分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1年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在暂停新增客户期间,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加强内控,切实做到合规经营。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分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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