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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医保年限不够?可一次性补缴

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到退休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够而享受不了退休待遇,怎么办?可以一次性缴纳了。3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广州市医保局、广州市人社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出台《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为妥善解决广州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历史遗留的问题,经广州市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类人员可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

据了解,以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享受的是公费医疗,因此,大多没有缴纳医保的记录,但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后到企业工作,尤其离开时年纪较大,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15年,那么其即使在此后一直缴纳医保到退休,也仍然满足不了在退休前达到缴费记录满10年或15年的要求,这将影响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享受。此次《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这些实际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法,以保证这部分人群的退休医保待遇。

据介绍,通知适用于下列人员: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记者了解到,2014年以前在广州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满10年后,在退休即可享受医保待遇;而2014年,广州市将该条款修改为了15年。因此,此次针对离开人员缴纳办法分两种情况:

1.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2014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年限不超过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

通知称,离开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的工作时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转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开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而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缴纳办法: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年限,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工人年满35岁、女干部年满40岁的,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工人年满35岁、女干部年满40岁后至缴纳时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按退休延缴人员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军队转业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据悉,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扣除原已缴纳及按规定补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时,应当一并缴纳相应年限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至于缴纳标准,通知表示,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按照职工社会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一次性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到哪里办理?通知表示,离开人员单位或个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的,凭人社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确认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核定材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后,到所属区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离开人员单位或个人无法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核定材料的,可以凭曾经参加省、市或区公医的材料,并由原单位开具含有工作时间、离开时间等信息的材料,申请办理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核定手续。此外,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缴纳的,由单位到所属区税务部门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信息时报记者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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