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1800元上海这些儿童可申领基本生活费!
符合上述情形,年满18周岁、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
上海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也从2018年1月起调整,其中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调整为20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1800元;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1800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实际照料人家庭收入。
(一)申请。由孤儿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孤儿及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或死亡等证明的原件,并提交监护人资格证明(相关判决书、协议书、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已满18周岁继续在读的孤儿,需要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民政部门。为保护孤儿隐私,不以公示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三)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和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附件二),明确双方职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批准自申请受理之月起发放。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五)增发和停发。对提出申请的孤儿要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核定身份,办理增发手续。对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因收养、死亡等情形不再具有孤儿身份的未成年人,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就读的孤儿,在学制规定年限期满的次月起,终止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区财政予以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每半年由各区民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备案。
(二)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发放流程、工作要求等另行制定。原《关于做好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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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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