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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4月起,这8类人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好消息!

事关你的社保

广东又出台新政策啦!

近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出台 《关于单位从业的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下简称《办法》)

将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

详细了解下政策的具体内容吧

哪类人群能从中受益?

根据《办法》

有8类特定人员可享受这项政策

主要包括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简称从业人员);

6、村(社区)两委人员;

7、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

8、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

在《办法》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对象范围。据了解,国家将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 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如何单项参保?

《办法》规定, 上述“特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

对于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同时《办法》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 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缴费标准是什么?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地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其缴费费率按照其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 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为了更好地解决

相关人员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障需求

《办法》提出

1、从业人员 在多个单位从业的, 各从业单位可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许其他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3、同一个月度内从业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 各单位均可为其缴纳该月度工伤保险费

4、因工死亡的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应从死亡次月起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便衔接待遇支付事项。

《办法》明确,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业人员, 其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费的期间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费次日起生效;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 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如果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单项参保能享受哪些待遇权利?

《办法》规定

特定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

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

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项待遇权利

人社部门在受理

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

1、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

2、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

3、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同时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特点

《办法》规定了

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

1 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

2、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

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

4、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参保不作为确认双方

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 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一定额度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

可能被认为

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顾虑

《办法》明确

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办法》明确

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 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或者经办机构多发待遇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 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保障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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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广东人社、梅州日报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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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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