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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查清陈优是律师还是“诬师”!

建议查清陈优是律师还是“诬师”!

  被告不服,向市中院上诉,并向市会和市代表投诉。湘潭县代表团几位市代表和岳塘代表团第三市代表小组的代表先后分别介入调查和应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陈述。

  调查发现:开麻将馆的刘自平家砌的墙将邻居何应清教师家的排气扇孔堵封,完全不能排油烟,何即凿洞排气,刘自平就和两个牌友一起冲进何家,发生争吵过程中刘自平的手臂内侧被争吵中打坏的何家的洗脸磁盆碎片刺伤。

  本案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证据的效力。多个伤因鉴定都是办案单位委托的且鉴定人都严肃庄重的出了庭。伤因鉴定的结论都一致表述不是“物砸人”,而是“人撞物”致伤。而多个证人的证词相互矛盾,多个同一证人的证词也前后自相矛盾,对伤的成因说法不一,而且证明“物砸人”的证人都是同刘自平一起去对方家的人,他们当时不但不劝阻刘自平去何应清家吵架,居然还一同冲进何家,他们都符合必须出庭条件,却始终无一人出庭。

  鉴于上述疑点和有违法取证、“包装”证据的情形。代表认为所有证据都不具备符合“过失”罪的特征,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显然没有定罪依据。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本案不能定罪。

  律师陈优对代表的仗义执言,视为实现他谋取该案的主观的障碍,因而他气急败坏。摆出一副自命不凡又咄咄逼人的架势,俨然是一个法学权威,连篇累牍地在网上兜售他的那一套拙劣的市侩式的无稽之谈。并且大言不惭地将那些牵强附会、矫揉造作、颠倒逻辑、偷换概念、谬误百出的说教吹嘘为“法理之说”。字里行间,充满着鲁莽式的愤怒,愤怒式的鲁莽,锋芒所向,直指代表“违背了宪法分权理论”、“分享审判权”、“构成侵权”,而且他断言代表的监督“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企图逼代表和法官按他的意图就范。

  更为恶劣的是他贩卖的所谓“法理之说”、“警惕‘四大金刚’现象重现”、“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等等,狂妄粗暴地针对代表依法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类案监督”大泼脏水。他以最恶毒的敌意,最疯狂的仇恨,最放肆的诽谤攻击正当履职的代表。大肆散布流言蜚语,极尽造谣污蔑之能事,恶毒中伤、侮辱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是“为了个人目的”“徇私情了难”,“捞取好处”。代表应市中级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也被陈优诬蔑为向法院施加压力。他无端指责代表中的律师应邀旁听是所谓“悲哀”、“讼棍”。公开挑战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的公民旁听制度。

  一言以蔽之,谁的意见与他陈优的旨意相左,他就对谁发难,他就恣意对谁发起侮辱性攻击。其要害是公然诋毁我国的根本制度。

  从他通篇大量的胡诌瞎说中,为狭隘而僵化的概念所束缚,并在同样程度上诉诸极微末的实践以对抗一切理论。充分说明陈优虽然在理论上一窍不通,但在干阴谋勾当方面却颇为能干。透过现象看本质,他的动机显而易见,企图通过贼喊捉贼的伎俩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误导人们对一些问题走入认识上的误区。然而只要对这位不知天高地厚目空一切的“半才子”的论点的谬误之处稍加剖析,将他制造一系列谎言的丑恶面目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陈优就失去了他那种自炫博学的天真。下面我们就对他的种种谬论作粗略评述,以正视听。

  陈优在网上发表对代表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无端指责的文章,教训代表和300多名“糊涂”的教师“应该相信人民法院有能力查明案件,也会依法、公正处理”。显然,陈优宣扬的是权力不要受监督的陈词滥调。此举实质是向那些害怕监督的执法者投怀送抱。其要害是他故意忘记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异化、就必然导致、绝对权力绝对的真理。在此我们试问陈优,难道当前严峻的特别是严重存在的罪刑擅断、司法专横种种司法的现实你视而不见吗?

  如果按照陈优所贩卖的那一套天上的故事、彼岸的福音、形象虚假的菩萨典型等等人间谎言为依据,放弃对权力监督制约原则。或者将监督机制的逻辑设定建筑在笼统地相信这个会自觉查明,相信那个会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也绝对不会出现失误的神话的基础之上。那么,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就会失控,督促制约机制也将如同虚设。那才真正会给中国的法治进程和人民的利益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现代法治社会严密的社会监督机制的逻辑设计、监控系统的背后是这种不言而喻的科学的假设,即任何人在特定条件下,都有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个人处在某种特殊位置,拥有某种权力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因此社会对此要严加防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分权制衡理论的逻辑架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作为权力机关的及其会具有双重公权人格,依宪将立法权和监督权等权力留由自己行使,将行政、司法权分配给由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行使,并对其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必须向报告工作,执行的决定,接受的监督,对负责。这种监督是单向监督。这就是国家权力分权制衡机制。

  陈优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施展偷梁换柱的伎俩,阉割宪法“分权制衡”理论中的“制衡”原则。身为律师竟迂腐到断章取义篡改宪法原则精神,用以攻击代表“违反宪法分权理论”、“是侵权行为”。我们郑重向陈优告诫,你的胡作非为,才是侵权行为!

  陈优发明的所谓“法理”称“代表‘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他的论据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陈优如此七拼八凑,一方面证明他思维的混乱,同时也说明他理论知识太贫乏,至少与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格格不入。

  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代表是一个法定职务、是人民的使者、是人民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组员。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宪政的两大支柱之一就是监督制度。代表依法依程序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对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进行类案监督。这是宪法、代表法赋予的职权,代表的职责之一就是协助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部门持证就地视察。

  全国会的立法解释对“个案监督”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由会作决定,调卷进行审查、取证,并由会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的,这种做法称为“个案监督”。同时强调对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案件的监督是必要的,这种监督应当与“个案监督”区别开来。

  陈优将“个案监督”与代表处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类案监督”混为一谈。同时还将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行政、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相提并论。作为律师到底是对“个案监督”的含义不懂,对我国的根本制度不懂,还是故意鱼目混珠呢?可能两者皆有之。既要著书立说,总得先学点基础知识作为理论支撑吧,否则又有什么资格公开指责教师糊涂、妄评代表的素质呢?尤其是这种妄加评论带有明显对人格的侮辱的故意性。法律能允许他如此肆无忌惮进行诽谤吗?

  全国会对监督法的立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但必须接受及其会的监督”。

  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中五大核心理念之一的“依法治国的理念”一文中特别强调“用权受监督”。着重指出:“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明确:“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

  陈优对“个案监督”的概念没有弄懂,就大发“代表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叫嚣。他还称:“情急之中未找到代表监督方面的法律”。他就张冠李戴找了一部调整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会监督法》,而且文不对题的引用会组员提质询案的内容,胡乱套用在受《代表法》调整的代表的履职上,并且装腔作势教训“代表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时,注意自己别违法”。

  不难看出,他始终坚持一种思维定势是:与他陈优利益目的相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的。他指责代表不应在“正当审理前”就在媒介上发表倾向性意见。试问:哪条法律规定代表要经几审后才能发表意见呢?那他又为什么在同一情况下、在“审理前”(姑且按他的说法)就在网上武断确认代表违法监督了“依法办事”的所谓“别人”呢?凭什么只许陈优“放火”,而不许别人“点灯”呢?

  全国立法专家在解释“事后监督”的内涵时指出:所谓“事后监督”,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以后就是事后,就要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必须随即监督予以纠正,绝不是处理后、判决后的“死后验尸”。

  况且,事实上本案一审认定故意伤害判刑五年,发回重审又改为过失致伤判刑两年,而且至今事实不清,证据矛盾重重,案卷笔录中出现将有利于被告的关键证词划掉的问题,明显存在故意作弊之嫌,显然违背了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同时也要重视收集无罪证据的“无罪推定”原则。综上所述,本案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而一审法院随心所欲下判,却被陈优歪曲成“代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那么判五年是依法办事还是判两年是依法办事呢?认定故意伤害是依法呢?还是认定过失致伤是依法办事呢?看来依的是陈优法律。

  而且公诉人在庭审的发言中,还搞不清是什么东西致伤的,这样糊里糊涂就起诉指控公民犯罪,也叫依法办事吗?

  在此,我们郑重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严重事件严肃查处,并责成陈优对他在网上发表的那些诽谤的谎言当面向有关的代表作出解释。

  湘潭市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届代表:张国梁 连捷元0收藏好评网友314有幸拜读了:《建议查清陈优是律师还是“诬师”!》一文,当然陈优律师某些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我作为一个湘潭人,一个法律界的边缘人,想说的是,为什么湘潭市就是那么几个“老油条代表”四处去监督办案,而且还经常接受当事人的宴请,不知道他们是律师还是身兼代表的“律师”呢?

  我国宪法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审判决,中级法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作为代表就上窜下跳,担心什么?担心法院的判决不是四大金刚的设想吗?担心背下收不到当事人的好处吗?干涉司法的结果是司法永远是摆设,你四个代表就代表了吗,你代表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吗,不要认为看一本书就变成了法律专家,肤浅啊,更不要假借谋取个人利益啊?

  湖南省个地州市法院中,可以讲湘潭法院受到,政法委,纪委等部门干涉审判是最严重的地方之一,最终的结果什么呢,那就是罗凯元之流从下到下出问题啊,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没有权力,还不如就滥用权力吧,因为代表在带头“了难”啊,法院“了难”就更在理啊!

  还是奉劝那些披着代表的皮的“了难”角色收手,因为再怎么伪装自己,还是要露出本来面目的。2009-01-07 09:43:140网友706陈优律师我认识,我曾经就是他的当事人之一,他是一个很有水平的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全力维护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代表(实际上相当于对方当事人)在这里对陈优律师进行如此恶毒的人身攻击,说明陈优律师的工作做的很好,引起了对方当事人的不满。陈优律师加油啊,我们支持你!代表这样诽谤你、侮辱你,你作为律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去法院起诉他们啊,他们肆无忌惮地攻击你,不就是因为自己身上批着一张代表的皮吗?我真为这些代表感到脸红!建议有关部门彻查这些代表,他们与当事人之间背后估计会有见不得光的肮脏交易,否则他们又为何要为被告人这么卖命呢?连律师在博客上发表点文章都如此担惊受怕??2009-01-07 14:57:060莲城人有幸拜读了2008年12月25日湘潭几个署名的代表黄志龙苏淦生张国梁连捷元湘潭某律师的一篇文章,我想以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身份说,陈优律师写湘潭某些代表滥用监督权的文章是客观存在的,特别是在湘潭还很严重,而且他并未指名道姓,但近来大家注意到某些代表坐不住了,直接署名陈优律师是巫师,这完全是直接的人身攻击。作为代表应该学法、懂法,如此署名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此,我发动大家对湘潭代表张国梁连捷元黄志龙苏淦生四人发起人肉搜索,将四人的真实面目揭发出来,让这些了难”代表接受湘潭老百姓的监督,作为老百姓不需要这些假面孔借我们的谋利,让他们以后不要干涉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了,湘潭中级人民法院再也输不起了,为民需要懂法律的律师为民请命。2009-01-07 15:32:290我在深圳楼上不厚道,应该谴责!如果没有代表为老百姓呼吁,法院谁来监督??互联网让一切越来越透明,我相信敢于公开署名质疑的几个代表,绝对是好样的!!2009-01-07 17:37:110韦驮姑且不说案子如何判,也不说承办律师水平如何。但就这四位代表的文章中对他人的人身攻击和污蔑,就见他们不懂法。这说明他们本身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以其昏昏使人昭昭,怎能行使好代表的监督权!这不能不说是他们的悲哀,也是我们法律的不完善。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依法承担其民事侵权责任。代表的言论豁免权不包括在网络上和媒体上以及公在共场合发表的言论。2009-01-07 21:15:400网友317惊闻湘潭代表界的F4张国梁连捷元黄志龙苏淦生指名道姓说陈优律师为巫师,这完全是直接的人身攻击.

  对代表如此无知无畏无法无天的行为,我们人民坚决支持陈优律师拿起法律之剑,将代表的挑下马来,还湘潭一片清净.2009-01-07 22:33:170徐州律师对于几位代表能参加这个案子,其理由不乏一下几点:

  谢谢2009-01-07 23:12:090风雨江南作为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心声,为老百姓谋福利是你们最大的职责!而如今在社会经济迅速增长的情况下,物欲横流,部分官员难免不会涉足冒险大捞油水!网上不经常有的新闻吗!代表要是真的想监督法院,为人民服务,那是好事!如果每次开庭都有代表陪审,那也许是代表所谓的例行公务,假如只是针对个别案例插手干涉,那就不好说啦。

  看了以上文章,我觉得作为代表不应该为了律师的一篇文章而违背法律对律师进行诽谤和名誉侵害,应该自我检讨,因为在湘潭确实流传“四大金刚”的说法呀!很明显从几位代表的文章可以看出这几位的代表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是何等的差劲,也许社道如此,老百姓拿他们没办法,但是我们要相信正义的力量,大家同心协力,大胆揭发检举一些官员利用权力行贿受贿行为!2009-01-08 09:37:120打磨苍穹代表要真正地代表,这个不是一两个人的,而是广大人民的,不要只是办公室的。代表敢签名在网上发表意见,是很好的,只是我建议不要只关心一些边缘的事,而要多关心问题,在揭露问题上,能签上自己的名字,我相信你将成为很好的人民代表,你们的仕途肯定一帆风顺,会成为我们湘潭市的市长,或者更大,特别是现在的这个社会需要人们的监督,监督要要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多读的法律方面的书,多下乡体验民情。

  就整个事件而言陈优律师是一个有水平的律师。人们代表也了解了一些,就人们代表的书而言是人们代表歇斯底里,心态一般。

  一个湘潭人的评价2009-01-08 09:53:460网友148看了陈律师和代表门的文章,个人觉得从文章所反映的内容看,陈律师所述除“四大金刚”外,无人身攻击的字眼,文章平实,学术讨论意想明显,没有任何攻击我国司法制度、否定监督的思想观点,只是对大人代表的个案监督进行学术上的探讨。而代表似乎缺乏必要的理性和作为代表应有的素养,其攻击力度之深、用心之良苦,让人深感遗憾。

  基于问题的关键,本人以为,代表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尤其是有关司法方面的问题则更应当更为慎重。首先,监督应是案外的监督,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或出现违法违纪事件才是代表监督的重点,代表有监督权,但没有审判权。其次,不能干涉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更不能成为一方的代言人,尤其是为其提供所谓的有力证据,代表是监督者但不是代理人。再次,代表履职应按照必要的程序并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以代表身份干扰或影响审判,审判必须是公正的,代表不能有任何审判倾向,代表是监督者而不是决策者。第四,代表应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既要依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又要避免干涉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注意区分监督和代表监督的界限。

  综上,我们应当允许加强和改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讨论和关于代表正确履行职责的学术言论,以求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基于个人目的的人身攻击和借用权力随意施压的丑陋现象,毕竟,社会和谐才是我们所为之努力追求和奋斗的目标。2009-01-08 12:11:480湘潭百姓今天无意之中拜读了湘潭市代表中的“F4”的文章,作为一个略懂法律的我,也来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

  作为代表,首先就不能对人家指名到姓进行侮辱性的评判,你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要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让你们利用这个权利去侮辱别人!我想这种起码做人的原则你们还是明白的吧!

  最后,我想善意的提醒你们,你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不要滥用自己的职权,更不应该干预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009-01-09 09:31:550长沙王律师一个同行的朋友告诉我,说红网上正在流传一篇湘潭“代表”对律师口诛笔伐的文章,还直接署真实姓名,以表明其作为“代表”敢于仗义执言。首先我读了那个律师的文章,然后读了“代表”文章。作为长沙律师,我的家在湘潭,对两地的法院情况还算清楚,我想谈几点看法,但并不是站在为律师说话的角度,不妥住处,请各位网友指正:

  1、我支持代表对法院正确行使监督,但我的意见是,绝不能以个人身份召集几个人就对法院施加压力,必须是代表将了解到的法院枉法行为反映给其所在,由内司委统一对法院发函,以避免代表给人“了难”的感觉,因此像湘潭的代表联合几个人“伸张正义”如不是强出头,谁会相信啊;

  2、本律师了解到在长沙直接以代表身份对法院进行个案监督的很少,代表会将老百姓的材料研究后反映给,由内司委出函要求听汇报,而且仅仅是听取意见,不会直接告知法院应该怎么判,而湘潭代表直接发表意见如何判案则是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粗涉,也是违法的表现;

  3、该律师的文章并未点名道姓指出谁是“四大金刚”,那么这些代表暴跳如雷的原因是什么,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触犯了其既得利益,这折射出“代表”可能私自收取服务费办案,这是对法律服务市场严重扰乱,作为律师,我旗帜鲜明的反对,相信同行律师也不会支持的,因为我们本来不具备代表身份,且法律服务市场饱和,有他们掺和,我们还干什么去;

  4、最后本律师期待湘潭那几位很傲的“代表”弄清自己的身份,不要越俎代庖,否则我们整个律师业都会站出来批判的,请各位代表今后为民依法请命,当然也不要擅自对为民律师搞人身攻击,甚至贬低,抹黑,因为我们是法律赋予的,有权收费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维护者。

  2009-01-09 09:48:190愈大律师我认为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容任何代表或机关干涉,况且现在代表针对的是一个律师,更谈不上监督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代表要对个案进行监督,那么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正当的程序,也有内司委。

  我想在愚笨的人也会知道代表在这个事情中,背后的利益关系!!!!!我还是佩服这个代表的号召力,弄了几百个不知情的所谓人民教师来充人数!!!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岂容这所谓的浩浩队伍如此忽悠!!!!!!!!!!!!!!!!!!

  代表:开会时举手该举的举,不举的不举,不要没着良心就行了。我们黎民百姓就算修了前世的福了!!!!!!!!!!!!!!!!!!!!!!!!!!!!

  2009-01-09 10:41:180网友951难怪陈优这么放肆!砂塘村村委会的人告诉我们陈老师,刘自平的确是花重金请了陈优当律师,赔得越多,这位陈优得越多。我们已向的领导反映了此事。2009-01-10 08:19:510000百姓陈优的叔叔就是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陈援朝!!谁敢告他啊2009-01-10 10:19:590网友133陈优有错,代表无过!陈优的行为应予追究!2009-01-10 11:11:330网友609律师陈优对代表的监督和建议,视为实现他实现主观的障碍,设法威逼代表和法官按他的意图就范。他在“博客”上以自己或当事人的名义写了《由刘自平诉何应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说开去》、《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警惕“四大金刚”现象重现》等多篇排斥、攻击、诽谤代表的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大肆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污蔑、恶毒中伤、侮辱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是“为了个人目的”、“徇私情了难”、“捞取好处”;代表应市中级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也被陈优诬蔑为向法院施加压力;无端指责代表中的律师应邀旁听是所谓“悲哀”、“讼棍”。他把我市几位老代表坚持为鼓与呼且一直被受褒称的履职行为贬说成“四大金刚”现象,且要“警惕重现”!以自己当事人的名义对岳塘第三代表小组组长、领衔代表朱培立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他对自己在网上发的攻击、诽谤文章包打包唱,自吹自擂,自己跟帖,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09-01-10 11:36:090网友858各级代表,依照《宪法》和《代表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陈优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公开媒体上攻击、诽谤甚至威胁代表履职,严重地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议市司法局依据《律师法》四十九条第(七)、(八)条严肃处理这位律师,并责成陈优当面向有关的代表解释和道歉。2009-01-10 11:38:580网友105这样的律师只要付钱给他,白的也能说成是黑的,应严惩!!!!!滨江花苑的住户就是受害者.对这个案子,他还在其博客中大吹大擂.2009-01-10 16:21:050网友212刘自平大泼!陈优太坏!他们争论的事我们已比较明白。大家一定不要让陈优蒙蔽了!2009-01-10 16:22:120网友732陈优玩得也够出格了,我上个月看了红网湘潭论坛上刘自平发的帖子,很同情刘自平,并站在刘的角度指责过朱培立代表,后来听刘自平的好友讲帖子是陈律师以她的名义发的,我才感到自己被愚弄了!随后了解该案并关注网事,竟发现陈刘为自己的发帖作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直接跟帖已达84条。2009-01-10 20:17:320网友919搂主才知道啊!这是陈优“打官司”一贯的伎俩,他用自己的多个博客玩这一套,与个别法官勾结,有些案子的判决书都是陈优的“作品”。这样的律师是该教训教训!代表是代表我们正义的人民,我们也坚决支持代表摸这个老虎、捅这个马窝蜂!2009-01-11 07:29:190网友143代表调查发现法院个别人在办案中采用了多个证人互相矛盾、各个证人的证词也前后矛盾、对伤的成因说法不一、疑点多多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回避了办案单位委托做的、多个伤因鉴定的结论一致表述都不是“物砸人”,而是“人撞物”的科学鉴定证据。几次开庭多个证人,均符合必须出庭条件,却始终无一人出庭,反之几个伤的成因鉴定证据,鉴定人次次都出了庭。同时发现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和“包装”证据的情形。于是履行职责仗义监督,没有任何不妥!只是这样的好代表太少了。2009-01-11 08:11:430网友907基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认为该案的定罪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特征,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代表认为对本案的被告人不能定罪。陈优为什么硬要将一个邻里纠纷的受害者戴上“罪犯”的帽子置于牢狱呢!这样促成他们本是好邻居结下子孙仇,陈优你良心上过得去吗?!2009-01-11 08:19:070路过看客谁在颠倒黑白??2009-01-11 23:06:200网友258听说省司法厅在调查陈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道德的问题,希望各位如实反映情况!2009-01-12 07:32:580网友329

  意外的是,湘潭的代表可以干涉司法公证,可以给法院施加无形的压力;可以公开指名道姓的辱骂一为律师!

  气愤的是,一切以网友200901101******无知的人也在上面跟着瞎起哄,你们收了人家多少好处费啊?说些那样无知的话。真不知道你们的书都是不是用脑子读的!甚至还有人把这位律师的叔叔也搬了出来?难道一个叔叔在上级法院就能干涉案件的发展,干涉案件的判决?你们的无知真的让我很气愤!而且还用差不多的网名,生怕人家不知道你们是一伙的?无知``无知``无知```2009-01-12 21:29:340网友949陈优玩得也够出格了,我上个月看了红网湘潭论坛上刘自平发的帖子,很同情刘自平,并站在刘的角度指责过朱培立代表,后来听刘自平的好友讲帖子是陈律师以她的名义发的,我才感到自己被愚弄了!随后了解该案并关注网事,竟发现陈刘为自己的发帖作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直接跟帖已达84条。2009-01-13 07:59:490网友413陈优对“个案监督”的概念没有弄懂,就大发“代表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叫嚣。他还称:“情急之中未找到代表监督方面的法律”。他就张冠李戴找了一部调整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会监督法》,而且文不对题的引用会组员提质询案的内容,胡乱套用在受《代表法》调整的代表的履职上,并且装腔作势教训“代表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时,注意自己别违法”。

  2009-01-14 07:24:130网友605难怪陈优这么放肆!砂塘村村委会的人告诉我们陈老师,刘自平的确是花重金请了陈优当律师,赔得越多,这位陈优得越多。我们已向的领导反映了此事。2009-01-14 14:06:050网友728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受国家法律保证。

  2009-01-14 14:07:280网友944各级代表,依照《宪法》和《代表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陈优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公开媒体上攻击、诽谤甚至威胁代表履职,严重地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2009-01-14 14:09:440网友554律师陈优对代表的监督和建议,视为实现他实现主观的障碍,设法威逼代表和法官按他的意图就范。他在“博客”上以自己或当事人的名义写了《由刘自平诉何应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说开去》、《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警惕“四大金刚”现象重现》等多篇排斥、攻击、诽谤代表的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大肆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污蔑、恶毒中伤、侮辱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是“为了个人目的”、“徇私情了难”、“捞取好处”;代表应市中级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也被陈优诬蔑为向法院施加压力;无端指责代表中的律师应邀旁听是所谓“悲哀”、“讼棍”。他把我市几位老代表坚持为鼓与呼且一直被受褒称的履职行为贬说成“四大金刚”现象,且要“警惕重现”!以自己当事人的名义对岳塘第三代表小组组长、领衔代表朱培立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他对自己在网上发的攻击、诽谤文章包打包唱,自吹自擂,自己跟帖,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09-01-14 17:55:540网友825陈优坚持要定罪的案子,基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认为该案的定罪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特征,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对本案的被告人不能定罪。2009-01-14 17:58:250网友230一、司法权力可以例外不受监督吗?

  陈优在网上发表对代表履行监督职责进行无端指责的文章,教训代表和300多名“糊涂”的教师“应该相信人民法院有能力查明案件,也会依法、公正处理”。显然,陈优宣扬的是权力不要受监督的陈词滥调。此举实质是向那些害怕监督的执法者投怀送抱。其要害是他故意忘记权力失去监督就会异化、就必然导致、绝对权力绝对的真理。在此我们试问陈优,难道当前严峻的特别是严重存在的罪刑擅断、司法专横种种司法的现实你视而不见吗?

  如果按照陈优所贩卖的那一套天上的故事、彼岸的福音、形象虚假的菩萨典型等等人间谎言为依据,放弃对权力监督制约原则。或者将监督机制的逻辑设定建筑在笼统地相信这个会自觉查明,相信那个会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也绝对不会出现失误的神话的基础之上。那么,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就会失控,督促制约机制也将如同虚设。那才真正会给中国的法治进程和人民的利益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现代法治社会严密的社会监督机制的逻辑设计、监控系统的背后是这种不言而喻的科学的假设,即任何人在特定条件下,都有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个人处在某种特殊位置,拥有某种权力的时候,就更是如此。因此社会对此要严加防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另一种权力的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分权制衡理论的逻辑架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作为权力机关的及其会具有双重公权人格,依宪将立法权和监督权等权力留由自己行使,将行政、司法权分配给由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行使,并对其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必须向报告工作,执行的决定,接受的监督,对负责。这种监督是单向监督。这就是国家权力分权制衡机制。

  陈优打着维护宪法的幌子施展偷梁换柱的伎俩,阉割宪法“分权制衡”理论中的“制衡”原则。身为律师竟迂腐到断章取义篡改宪法原则精神,用以攻击代表“违反宪法分权理论”、“是侵权行为”。我们郑重向陈优告诫,你的胡作非为,才是侵权行为!

  陈优发明的所谓“法理”称“代表‘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他的论据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陈优如此七拼八凑,一方面证明他思维的混乱,同时也说明他理论知识太贫乏,至少与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格格不入。

  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处于核心、支配地位。代表是一个法定职务、是人民的使者、是人民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组员。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宪政的两大支柱之一就是监督制度。代表依法依程序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对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进行类案监督。这是宪法、代表法赋予的职权,代表的职责之一就是协助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部门持证就地视察。

  全国会的立法解释对“个案监督”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由会作决定,调卷进行审查、取证,并由会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的,这种做法称为“个案监督”。同时强调对人民群众涉法涉诉的来信来访案件的监督是必要的,这种监督应当与“个案监督”区别开来。

  陈优将“个案监督”与代表处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类案监督”混为一谈。同时还将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行政、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相提并论。作为律师到底是对“个案监督”的含义不懂,对我国的根本制度不懂,还是故意鱼目混珠呢?可能两者皆有之。既要著书立说,总得先学点基础知识作为理论支撑吧,否则又有什么资格公开指责教师糊涂、妄评代表的素质呢?尤其是这种妄加评论带有明显对人格的侮辱的故意性。法律能允许他如此肆无忌惮进行诽谤吗?

  全国会对监督法的立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但必须接受及其会的监督”。

  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中五大核心理念之一的“依法治国的理念”一文中特别强调“用权受监督”。着重指出:“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明确:“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

  2009-01-14 19:34:000网友454三、代表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吗?

  陈优对“个案监督”的概念没有弄懂,就大发“代表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叫嚣。他还称:“情急之中未找到代表监督方面的法律”。他就张冠李戴找了一部调整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会监督法》,而且文不对题的引用会组员提质询案的内容,胡乱套用在受《代表法》调整的代表的履职上,并且装腔作势教训“代表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时,注意自己别违法”。

  不难看出,他始终坚持一种思维定势是:与他陈优利益目的相一致的,就是“依法办事”的。他指责代表不应在“正当审理前”就在媒介上发表倾向性意见。试问:哪条法律规定代表要经几审后才能发表意见呢?那他又为什么在同一情况下、在“审理前”(姑且按他的说法)就在网上武断确认代表违法监督了“依法办事”的所谓“别人”呢?凭什么只许陈优“放火”,而不许别人“点灯”呢?

  全国立法专家在解释“事后监督”的内涵时指出:所谓“事后监督”,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以后就是事后,就要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程序违法,必须随即监督予以纠正,绝不是处理后、判决后的“死后验尸”。

  况且,事实上本案一审认定故意伤害判刑五年,发回重审又改为过失致伤判刑两年,而且至今事实不清,证据矛盾重重,案卷笔录中出现将有利于被告的关键证词划掉的问题,明显存在故意作弊之嫌,显然违背了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同时也要重视收集无罪证据的“无罪推定”原则。综上所述,本案应依照“疑罪从无”原则。而一审法院随心所欲下判,却被陈优歪曲成“代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那么判五年是依法办事还是判两年是依法办事呢?认定故意伤害是依法呢?还是认定过失致伤是依法办事呢?看来依的是陈优法律。

  而且公诉人在庭审的发言中,还搞不清是什么东西致伤的,这样糊里糊涂就起诉指控公民犯罪,也叫依法办事吗?

  2009-01-14 19:34:540网友844陈优玩得也够出格了,我上个月看了红网湘潭论坛上刘自平发的帖子,很同情刘自平,并站在刘的角度指责过朱培立代表,后来听刘自平的好友讲帖子是陈律师以她的名义发的,我才感到自己被愚弄了!随后了解该案并关注网事,竟发现陈刘为自己的发帖作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直接跟帖已达84条。2009-01-14 21:28:440网友021陈优和你的当事人,不看别的,单就你们攻击朱校长就足可说明你们太坏了,大过份了,大不宜好了!昨天我还无意中见到朱校长跟人家讲,要做何应清及他家人的工作,对刘自平要进行民事赔偿。我顿时为朱老感到很不平!湘潭谁不知他老是个大好人?你们现在这样攻击、诽谤他,他在还为刘自平在说公道话,我心里都好难过,难道你们不有愧疚吗?2009-01-14 21:40:210网友328陈优还惹恼了贺!2009-01-14 22:13:280A大有幸拜读了上文,有几点拙见:

  1、对审判享有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但是应当在其权限内进行监督。本案中代表过多地就案件事实部分发表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不应当定罪显然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被告的罪与非罪、对证据的认定及采信、民事赔偿的确定这些事情的权属在于法院。行使监督权不应当对法院就案件实体部分的判决产生干扰作用。代表监督的应当是确保法院依法审判,监督在整个案件中法院是否有违法或者违反程序的行为,而不是案子没判代表就形成了自由心证替被告人叫不平,给法院下判决造成巨大的压力,这样行使监督权只会让别人误以为代表全是被告隐形的辩护人,也会让人误认为代表在替人了难。本人认为,监督审判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且保持中立的态度。

  2、代表监督“一府两院”,那代表谁来监督?有幸拜读了陈优律师的文章,文章的学术讨论意味浓厚,并无诋毁诽谤的意思,代表何需气急败坏的出来发飙一番。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现在人民对你们行使权力的行为发生质疑了,你们应当做的是出来澄清事实而不是说人民诽谤了你们。2009-01-15 11:01:150网友245陈优和刘自平靠别人做假证、放泼,还有对代表的人身攻击就可以打赢官司吗?你作为律师是这样去害别人,还有良心吗?应该摸摸自己心啊!2009-01-15 11:12:450网友020律师陈优对代表的监督和建议,视为实现他实现主观的障碍,设法威逼代表和法官按他的意图就范。他在“博客”上以自己或当事人的名义写了《由刘自平诉何应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说开去》、《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警惕“四大金刚”现象重现》等多篇排斥、攻击、诽谤代表的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大肆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污蔑、恶毒中伤、侮辱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是“为了个人目的”、“徇私情了难”、“捞取好处”;代表应市中级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也被陈优诬蔑为向法院施加压力;无端指责代表中的律师应邀旁听是所谓“悲哀”、“讼棍”。他把我市几位老代表坚持为鼓与呼且一直被受褒称的履职行为贬说成“四大金刚”现象,且要“警惕重现”!以自己当事人的名义对岳塘第三代表小组组长、领衔代表朱培立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他对自己在网上发的攻击、诽谤文章包打包唱,自吹自擂,自己跟帖,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2009-01-15 21:00:200网友553陈优玩得也够出格了,我上个月看了红网湘潭论坛上刘自平发的帖子,很同情刘自平,并站在刘的角度指责过朱培立代表,后来听刘自平的好友讲帖子是陈律师以她的名义发的,我才感到自己被愚弄了!随后了解该案并关注网事,竟发现陈刘为自己的发帖作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直接跟帖已达84条。

  搂主才知道啊!这是陈优“打官司”一贯的伎俩,他用自己的多个博客玩这一套,与个别法官勾结,有些案子的判决书都是陈优的“作品”。这样的律师是该教训教训!代表是代表我们正义的人民,我们也坚决支持代表摸这个老虎、捅这个马窝蜂!

  代表调查发现法院个别人在办案中采用了多个证人互相矛盾、各个证人的证词也前后矛盾、对伤的成因说法不一、疑点多多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回避了办案单位委托做的、多个伤因鉴定的结论一致表述都不是“物砸人”,而是“人撞物”的科学鉴定证据。几次开庭多个证人,均符合必须出庭条件,却始终无一人出庭,反之几个伤的成因鉴定证据,鉴定人次次都出了庭。同时发现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和“包装”证据的情形。于是履行职责仗义监督,没有任何不妥!只是这样的好代表太少了。

  基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认为该案的定罪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特征,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代表认为对本案的被告人不能定罪。陈优为什么硬要将一个邻里纠纷的受害者戴上“罪犯”的帽子置于牢狱呢!这样促成他们本是好邻居结下子孙仇,陈优你良心上过得去吗?!

  陈优玩得也够出格了,我上个月看了红网湘潭论坛上刘自平发的帖子,很同情刘自平,并站在刘的角度指责过朱培立代表,后来听刘自平的好友讲帖子是陈律师以她的名义发的,我才感到自己被愚弄了!随后了解该案并关注网事,竟发现陈刘为自己的发帖作品《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直接跟帖已达84条。

  陈优对“个案监督”的概念没有弄懂,就大发“代表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的叫嚣。他还称:“情急之中未找到代表监督方面的法律”。他就张冠李戴找了一部调整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会监督法》,而且文不对题的引用会组员提质询案的内容,胡乱套用在受《代表法》调整的代表的履职上,并且装腔作势教训“代表在监督别人依法办事时,注意自己别违法”。

  难怪陈优这么放肆!砂塘村村委会的人告诉我们陈老师,刘自平的确是花重金请了陈优当律师,赔得越多,这位陈优得越多。我们已向的领导反映了此事。

  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受国家法律保证。 2009-01-14 14:07:28

  《代表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陈优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公开媒体上攻击、诽谤甚至威胁代表履职, 2009-01-14 14:09:44

  各级代表,依照《宪法》和《代表法》履行监督职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陈优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公开媒体上攻击、诽谤甚至威胁代表履职,严重地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陈优对代表的监督和建议,视为实现他实现主观的障碍,设法威逼代表和法官按他的意图就范。他在“博客”上以自己或当事人的名义写了《由刘自平诉何应清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说开去》、《湘潭市朱培立代表到底了“代表”谁? 一个受害人的血泪控诉!》、《警惕“四大金刚”现象重现》等多篇排斥、攻击、诽谤代表的文章,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大肆散布流言蜚语,造谣污蔑、恶毒中伤、侮辱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是“为了个人目的”、“徇私情了难”、“捞取好处”;代表应市中级法院邀请参加庭审旁听,也被陈优诬蔑为向法院施加压力;无端指责代表中的律师应邀旁听是所谓“悲哀”、“讼棍”。他把我市几位老代表坚持为鼓与呼且一直被受褒称的履职行为贬说成“四大金刚”现象,且要“警惕重现”!以自己当事人的名义对岳塘第三代表小组组长、领衔代表朱培立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他对自己在网上发的攻击、诽谤文章包打包唱,自吹自擂,自己跟帖,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陈优坚持要定罪的案子,基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认为该案的定罪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特征,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对本案的被告人不能定罪。2009-01-15 21:05:530网友422陈优将“个案监督”与代表处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类案监督”混为一谈。同时还将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与行政、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相提并论。作为律师到底是对“个案监督”的含义不懂,对我国的根本制度不懂,还是故意鱼目混珠呢?可能两者皆有之。既要著书立说,总得先学点基础知识作为理论支撑吧,否则又有什么资格公开指责教师糊涂、妄评代表的素质呢?尤其是这种妄加评论带有明显对人格的侮辱的故意性。法律能允许他如此肆无忌惮进行诽谤吗?

  2009-01-16 11:54:220网友451我相信陈优所说的话,有代表就大言不惭地说,我只监督何应清构不构罪?他什么时候学过法律啊,最多不过是自学了一点皮毛而已吧,你知道什么叫犯罪构成不罗!2009-01-16 22:14:510网友338搂主才知道啊!这是陈优“打官司”一贯的伎俩,他用自己的多个博客玩这一套,与个别法官勾结,有些案子的判决书都是陈优的“作品”。这样的律师是该教训教训!代表是代表我们正义的人民,我们也坚决支持代表摸这个老虎、捅这个马窝蜂!

  2009-01-16 22:53:380紫鹃这些事本来我不关心的。但代表的做法太让让人气愤了。

  我们应当允许加强和改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讨论和关于代表正确履行职责的学术言论,以求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但我们也坚决反对基于个人目的的人身攻击和借用权力随意施压的现象,毕竟,社会和谐才是我们所为之努力追求和奋斗的目标。2009-01-16 22:59:390zhich作者:周义兴

  近日在上海“”上,交涉11年,市代表和市主管部门负责人直接沟通近一年,引发各方关注的“A12沪嘉高速收费问题”又有了重要进展。市代表张德祺针对主管部门“近期”、“春节后”的答复,不依不饶直言:答复不应用含糊字眼。他还提出了“希望在大会期间就能解决”的带有明确期限的代表要求。(1月15日《东方早报》)

  作为一名选民,笔者为这样的问政态度叫好。对于一个交涉已有11年之久的公路收费议案,代表以不依不饶的姿态高调问责,是一种负责任的代表意识体现。

  作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行使监督权力,是代表的职责,但由于这些议案总是与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密切相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总是表现出一定的行政理念与取向。在此前提下,代表在提出议案之后,以“追踪”的态度对议案进行持续关注,并在发现问题时不依不饶地进行追问,不但有利于提高行政水平,同时也是代表行使监督职责的基本要求。

  从选民角度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向选民负责。因此,衡量一位代表是否尽责,以及参政议政的水平如何,不仅要看代表提交的议案质量,更要看代表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就此而言,上海这位代表,在议案没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以不依不饶的态度进行追问,是向选民负责任的体现,也是选民所乐于见到的。如果每位代表都能以这种态度行使手中的权力,无疑是民生之福,国之幸事。

  来源:新华网2009-01-16 23:17:000网友437代表调查发现法院个别人在办案中采用了多个证人互相矛盾、各个证人的证词也前后矛盾、对伤的成因说法不一、疑点多多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词;回避了办案单位委托做的、多个伤因鉴定的结论一致表述都不是“物砸人”,而是“人撞物”的科学鉴定证据。几次开庭多个证人,均符合必须出庭条件,却始终无一人出庭,反之几个伤的成因鉴定证据,鉴定人次次都出了庭。同时发现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和“包装”证据的情形。于是履行职责仗义监督,没有任何不妥!只是这样的好代表太少了。

  2009-01-17 08:04:370网友549这是陈优“打官司”一贯的伎俩,他用自己的多个博客玩这一套,与个别法官勾结,有些案子的判决书都是陈优的“作品”。这样的律师是该教训教训!代表是代表我们正义的人民,我们也坚决支持代表摸这个老虎、捅这个马窝蜂!2009-01-17 08:05:490网友939300多园丁呼吁:救救何老师!

  我们是湘潭县响水乡300多名在岗的中小学教师,除了个别同志休假外,没有一个不为响水乡鹤岭小学何应清老师的无辜遭遇感到震惊和气愤!大家自发亲笔签名,求助媒体以我们300多名教师的真名实姓呼吁:救救何老师!

  家境贫寒的何应清老师,今年53岁,他为人憨厚老实,工作兢兢业业,多次受到嘉奖与好评;他一贯优秀的表现,在响水乡的师生中是有目共睹的,在广大家长和村民中亦是公认的,根本不可能有人会相信他“犯罪,致人重伤”!但是,这个残酷的现实却硬是落到了这位优秀园丁的头上!

  因为何老师夫妇老实可欺,同住在本乡砂塘村腾飞楼的邻居刘自平多次私自砌墙堵挡何家的排风扇窗口,侵占和损害何老师家的利益。曾经通过当地社区、村委会、派出所调解,明确规定刘自平不能砌墙影响何家的正常通风。2007年9月4日,刘自平又砌墙再次堵住了何家的排风扇窗口。何老师在当面质问而刘不作任何回应的情况下,用钉锤子去砸堵住自家排风扇位置的几块砖,此时,刘也拿锤子砸何家正常的墙。在互相砸墙过程中,刘称何砸到了她,于是邀人一同跑到何家大吵大闹,打碎了何家的杯子和酒坛子等物品,同时还放泼、耍赖,坐在地上不肯走,何用双手拖刘起来,刘使劲挣脱并用脚踢何,并将何的手臂咬伤,何老师只好松手,刘坐在陶瓷洗涮盆旁边的地上放泼,并用手去扳洗涮盆,何担心洗涮盆也会被损坏,就去端洗涮盆,结果,洗涮盆被刘扳落在地打碎,刘在放泼狂动时不慎被碎瓷片割伤右手,造成重伤。刘把何告上法庭,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何老师有期徒刑5年,赔偿刘102941.53元。何老师和家人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湘潭县法院人民2008年10月15日作出重新判决,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何老师有期徒刑2年,赔偿刘102941.53元!

  一、纠纷由刘自平引起,攻击由刘自平发起,整个过程没有何老师打刘自平的情形。事前、事中刘自平都是过错方。

  二、刘自平受伤,不是何老师去刘家打的,也不是双方在其他公共场所打的,而是刘自平带人冲入何老师家,入侵何宅后自己撞伤的。法院先后两次委托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和湖南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刘的致伤原因进行鉴定,虽然两个鉴定单位不同,版本不同,但对刘致伤原因的结论都是“该切割伤不可能是由瓷盆或者瓷片打击所致”和“右前臂接触静止的瓷盆碎片导致划伤”。这已充分说明了刘的致伤不是“物击刘自平”形成,而是“刘自平击物”所致!这样又怎能说是何老师“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重伤”呢?

  三、法院第一次审判,采信了与刘自平一同冲进何家的人的证词:“何把盆子直接打到刘的手上导致刘当时就受伤”,以“故意伤害罪”判决何老师有期徒刑5年,赔偿刘102941.53元。发回重审时,还是要与刘自平一同冲进何家的人作证,证词变为:“何把盆子砸下去,刘抬手去挡,洗涮盆碎后将刘的右手割伤”,改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何老师有期徒刑2年,赔偿刘102941.53元!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他们没有出庭。根据法律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可法院偏偏采信了同去的、前后矛盾的、有疑点的、不出庭作证的人的证词,而回避了两个单位结论一致的鉴定证据!

  一个老实本份的人民教师,不仅自家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还在自己家里无辜被人踢伤、咬伤,财产被人破坏,反而被判有罪,天理何在?!我们要向全社会振臂高呼:救救何老师!还他清白!还他尊严!还他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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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证据采信、证据效力、证据疑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代表认为该案的定罪的所有证据都不能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特征,根据“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代表认为对本案的被告人不能定罪。陈优为什么硬要将一个邻里纠纷的受害者戴上“罪犯”的帽子置于牢狱呢!这样促成他们本是好邻居结下子孙仇,陈优你良心上过得去吗?!

  陈优律师我非常熟悉,也因为我曾经就是他的当事人,全力维护自己和当事人的非法权益,现在代表在这里对陈优进行监督,说明陈优律师的工作做得太过份了,引起了社会和人民的不满,也害了自己的当事人。陈优律师你知错应改啊!你这样诽谤、侮辱代表,这是作为律师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你不感到脸红!再说你为什么对代表的监督如此担惊受怕??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无疑是中国的产物,大多代表是为民的。但不排除部分挂着代表的皮的人假借,背后收钱,湘潭的几个长期“办案”的代表谁不认识啊,一年收的代理费比律师还多,以上楼主,不在律师界,不要瞎起哄。你们的言论简直是自演自评啊!陈优即使收费再多的费也是法律赋予的,“代表”的收费依据在哪?何应钦判无罪了吗???

  我也是律师,对陈的观点予以支持.部分代表利用自己的身份,干涉个案,获取私利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怪病,望代表自重.本文代表骂街式的表述只能说明其素质不足以代表本市人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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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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