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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套路贷涉黑案二审宣判!“黑老大”获刑20年

  2019年12月27日,广州中院依法对上诉人罗嘉盛等11人“套路贷”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13日,广州荔湾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罗嘉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8万元。

  哄骗签订借款合同

  非法套取高额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罗嘉盛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注册成立某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招募、雇佣了郭健勇、陈熙文、黎家盛、梁浩、许国灿、陈嘉麟及其他同案人进入公司工作。

  与此同时,他们借用他人注册的某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

  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罗嘉盛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上述公司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同案人,采取殴打、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

  组织固定,分工明确

  非法“追债”愈演愈烈

  记者了解到,对于欠债不还与他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罗嘉盛还接受他人委托,成立微信工作群“开工上水群”,采取暴力殴打、威胁、威逼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贴“大头贴”、拉横幅等手段,进行非法“追债”。

  此过程中,他们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进一步拓宽敛财渠道,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罗嘉盛与张镇源经密谋、策划,决定由张镇源提供资金进行“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由罗嘉盛组织成员负责暴力“追债”。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关系明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在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等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在该犯罪团伙中,罗嘉盛既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参与者,又是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幕后指使者,也是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既得利益者。其在该犯罪团伙的发展、运行、活动中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故对其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其余同案的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南方号“南方法治”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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