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生活

惠州市人大开门立法 破解突出问题

  为保护一个湖立一部法!从2020年3月开始,惠州西湖将撑起法律“保护伞”。

  备受关注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2019年8月27日在惠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于9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明确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历时3年,经历了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数十次调研、三十几轮修改。记者从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该条例立法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立良法促善治履职尽职的初心使命,体现了对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对人民意愿的充分尊重和对立法质量的不懈追求。

  通过立法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A级景区,已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惠州名片。

  “要立良法,关键是要找实找准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学青说,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总面积达20.91平方公里,景在城中、城在景中,景区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找实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成为立法工作的第一个难点。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立法承办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确保调研找到的问题全面、客观、有代表性。依据调研成果,总结确定了需要立法重点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为立法工作明确了总体立法思路和方向。随着立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对景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把握得更加全面精细,每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都新增了调整的内容,如携犬入园、不可建设区和建筑物控制高度、林分林相改造等。

  2017年8月,市政府将西湖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存在保护主题不突出、结构失衡、管理机制未理顺、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需进行较大幅度修改。时间紧任务重,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修改时间表,迅速组织人员通过集思广益、攻坚克难,全力推进修改完善工作。2018年5月份条例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

  机构改革后明确执法管理机制

  马学青说,制定条例过程中,恰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期而遇。随着机构改革持续深化,相关管理单位和职能调整分化,导致立法工作甚至一度卡壳。

  2019年6月,全市机构改革基本明朗,“就地等待”了一年的立法工作马上面临着新的难题:原有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变化,保护管理机构性质调整,有执法职责的部门不仅没有统一反倒更加分散。

  为确保立法契合改革精神、具有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向市委请示汇报,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在执法管理机制等方面形成了统一意见。

  最终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景区内违法行为分别进行执法,也可以委托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此外,借鉴抚仙湖、滇池、洱海等湖泊治理的成功经验,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将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政府和惠城区政府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

  每个市民都是惠州西湖的享有者,也是惠州西湖的保护者。通过寻求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大公约数,市人大常委会也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中广泛凝聚惠州西湖立法的共识。

  “西湖条例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的生动实践,首次在立法中委托惠州社调队开展热点难点问题调查,首次在人代会期间向代表发放问卷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理念。”马学青说,立法过程中,先后共召开各种征求意见座谈会30余次、专家论证会3次、听证会1次,开展实地调研20余次、表决前评估会和立法协商各1次,确保立法经得起群众的检验、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红花湖是否应该禁止游泳”是立法争论的焦点,为了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开展专题调查。调查发现有85.96%的受访者认为需要禁止游泳,认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游泳既不文明,也不安全;有5.61%的受访者认为不需要禁止游泳。

  基于此,条例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景区文明管理等方面考虑,对风景名胜区内放生、游泳、垂钓、噪声污染、携犬进入禁入区域等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并规定这些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

  惠州已为保护“江城山湖”立法

  2015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5月28日,惠州市成为全省首批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市之一。4年多的时间里,惠州立法工作成绩斐然,除1部程序性法规外,4部实体性法规先后颁布施行,分别为保护一条江(西枝江)、一座城(历史文化名城)、一座山(罗浮山)、一个湖(西湖风景名胜区)立法。

  惠州立法防治扬尘污染

  2019年4月,惠州市人大把《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纳入立法计划。近日,《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接受第一次审议。

  该条例(草案)共28条,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监督管理制度、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条例(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要建立包括降尘设备使用、进出车辆冲洗、道路洒水保洁等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未建立工作台账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记者 罗锐)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