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诉讼活动调期,附各地法院时间表
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公告说明,对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全部按延长春节假期规定改期;对原定于2月3日以后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除公告送达传票外可能视疫情防控需要予以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经广东高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省外受疫情影响关停封闭交通地区,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改期。
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感染传播风险,建议诉讼参与人可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平台在线办理,并鼓励尽量申请网上开庭、在线调解,和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旁听。
广东高院将优先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将大力开展线上网络查控和事项委托工作,降低因交通关停等防疫措施原因对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的负面影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省各法院也在陆续发布诉讼活动调期公告。
广州中院: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深圳中院:
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佛山中院:
依照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开庭、听证、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节后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中山中院:
对于来自肺炎疫情严重的地区当事人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的案件,一律延期开庭,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承办法官应于开庭3日前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法院专递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其他案件原则上正常开庭(庭询)。对于2月8日(正月十五)以前开庭(庭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于开庭3日前主动联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询问其身体情况,是否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延期审理的,告知进入法院时佩戴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并建议其不要带人参加旁听。
2月8日(正月十五)以后开庭(庭询)的案件,当事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珠海中院: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7日(农历正月初七至正月十四)的开庭、听证、庭询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肇庆中院:
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十五)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公告开庭的案件或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或治疗无法到本院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湛江中院:
原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但公告开庭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案件除外。
清远中院:
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年初七)至2月8日(正月十五)期间已经排期(含公告)案件的开庭、庭询、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韶关中院: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3日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初十至二十一)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汕头中院: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8日前(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梅州中院: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云浮中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本院不安排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
本院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将如期进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所需,申请改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来源】南方+南方号“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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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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