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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废物在储贮存场所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1月31日印发了《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环境管理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指导各地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协同应急处置)单位,开展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管理的相关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并放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贮存场所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处理。

要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含参照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要求进行临时改装的车辆),对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运输。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并建立台账。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此外,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预案》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应对要点。当区域内现有处置能力无法满足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需要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启用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安全、及时、无害化处置本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因长期堆存或处置不当造成二次交叉感染;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当地优先处置,不得转出。

确因存在缺口、需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经地级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跨区域转移处置,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就地焚烧处置;此外,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还应开展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测,做好疫区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等的环境监测工作。

(信息时报记者欧嘉福 通讯员粤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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