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广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部纪检监察组检举控告指南
(一)市委部、市委台办、市民宗局、市工商联、市侨联、市台联和市社会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各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相应职级党员干部)违反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民革广州市委会、民盟广州市委会、民建广州市委会、民进广州市委会、农工党广州市委会、致公党广州市委会、九三学社广州市委会和广州市委会机关处级(含相应职级公务员)及以下工作人员,各综合监督单位和下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一)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省纪委监委机关、市纪委监委机关分别受理省管干部、市管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各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受理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将遵循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和保障合法权利原则,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检举控告人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四)检举控告人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为提高对干部群众信访举报情况的核查效率,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避免重复举报、多头举报,以便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反映的情况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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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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