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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从一纸诉讼读懂发工资的“标准动作”

一家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员工莫某不满其做法,要求经济补偿。该诉求最终得到了法院审判的支持,原因在于公司发放工资的行为被认定为“拖欠工资”

历经仲裁、一审和二审,涉事公司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意见主要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莫某认可每月20日的工资发放时间。然而,这一意见并未影响广东高院的裁定。该院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涉事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4481.7元。

实际上,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可以提前发(如遇到节假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的),但不能延迟发放。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要延迟或晚发工资,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经过本单位工会同意。简而言之,工资收入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关切。在发工资的时间问题上,用人单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此,用人单位不能装聋作哑、明知故犯。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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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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