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上传电子书到“网络图书馆”,可能违法了
有网友花了9.99元买了电子书,在“网络图书馆”分享后竟然遭遇索赔20多万元。据媒体报道,福建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该网友侵犯了某信息公司依法独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要求其向该公司赔偿1万元。
有人可能会疑惑,如果买本书给图书馆的读者借阅,难道还要向图书馆支付费用?问题关键在于,“网络图书馆”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图书馆,而是数字作品的内容提供商,不符合可以不经权利人免费使用数字作品的条件。因为,在传统的图书馆,一本书的流通范围非常有限。但在网络中,网友分享的作品面对“不特定公众”。当不确定的人能够获得这一作品,网友的分享行为就构成了侵权。
所以,今后网友在网络上分享资源,要了解了解权利人情况,并留意看看,自己的分享行为会不会侵犯他人的权利。
文/广州日报评论员 杨博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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