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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游泳池 小孩 溺亡(成都小孩游泳池溺亡)

广州 游泳池 小孩 溺亡(成都小孩游泳池溺亡)

 

孙泽海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李重衡

夏天一到,酷暑难耐,不少家长选择将小孩送进清凉的游泳池内,一来是学习游泳,二来可以缓解热辣,但意外也时有发生。

宇宙寂静,没有风声;虽然如此,我仍想安慰你,欲把乌云密布的区域变成晴空万里。

8月2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儿童游泳时溺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去年七月份,六岁小孩天天(化名)在成都高新区某小区游泳时溺亡,现场的泳池教练和救生员都没有及时发现,而随后,天天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白云公司及泳池承包经营方黑土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81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白云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黑土公司和转包人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岁小孩游泳池溺亡

泳池教练和救生员都没发现

2020年7月19日下午,张某、刘某年仅六岁的儿子天天,在成都市高新区某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期间,由浅水区至深水区游泳而发生溺水,现场游泳池教练及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天天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

因相关当事方协商处理无果,张某、刘某之后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白云公司及游泳池的承包经营方黑土公司、周某共同赔偿损失811413元。

法院审理查明,白云公司系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案涉露天游泳池在该公司物业服务范围之内,2019年3月7日,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合同》,约定由黑土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承包内容包括游泳池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等,承包期内未经白云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转包,如发生安全事故由黑土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这之后黑土公司又与个人周某签订《游泳池外委合同书》,约定由周某承包经营案涉游泳池,承包期内由周某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并对游泳池工作人员和游泳人的安全负责。周某承包案涉游泳池后,以黑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

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感觉莫名的心烦。然而,心烦的时候,最好的是沉默。因为,心烦是自己的,不是别人的;是偶然的,也是必然的;心烦,只是人的一种心情,不是人的一生!

法院:

白云和黑土都应赔偿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该案中天天在游泳池中溺亡,张某、刘某作为其父母有权主张赔偿。

白云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对位于小区公共区域内的游泳池具有管理职责,其将该游泳池承包给黑土公司并从中获利,但对经营过程中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条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该案中,天天作为年仅六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小区游泳池参加游泳培训班过程中发生溺水后死亡,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黑土公司承包案涉游泳池后又转包给无经营资质的周某,并由周某以黑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开办游泳培训班,其救生人员及游泳教练均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也未在深水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警戒标志,在对天天进行游泳培训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进入深水区,在其进入深水区发生溺水后施救不及时,存在明显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黑土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影响黑土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其应与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该案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各责任方的过错责任,判决对原告的损失,白云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黑土公司和周某连带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避免此类事故,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一是注重事前防范。家长在选择游泳场所和教练时,应关注游泳池的安全保障设施是否齐全,教练和救生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审慎把关;家长自己带孩子游泳时,要确保孩子随时在家长的视线范围内,安全可控。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在审理中,法院发现个别游泳场馆存在无证经营、安全意识淡薄、救生人员配备缺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指游泳场馆管理乱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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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加倍努力变得优秀,等到哪天遇到对的人,才不会显得狼狈不堪,毫无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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