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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广州润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辛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06民初14639号

  广州润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辛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们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你们向原告支付旅游团款尾款30000元;2、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钟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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