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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晖诉被告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

  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1314房,代表人:卢钰瑜]: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1314房,代表人:卢钰瑜]:

  本院受理原告晖诉被告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案号:(2016)粤0105民初7241号-724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原告晖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每件案件赔偿原告晖经济损失及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元;三、驳回原告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每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佰粤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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