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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科网可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燕、李秋莹   联系电话:83009359、83009363

本院受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广州科网可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1、本案按原告周丕海撤诉处理。2、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科网可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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