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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林远标曾金连林炳华卢桂兰林金燕李润钰林远辉

(2016)粤0114民初1885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林远标,曾金连,林炳华,卢桂兰,林金燕,李润钰,林远辉,温欢容,中恒源融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熾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伟雄,林丽玲,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育韵装饰服务部,广州市顺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二号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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