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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李伟栋、麦锐权、李展升、陈红宇、广州市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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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栋、麦锐权、陈红宇:

 (2016)粤0113民初398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李伟栋、麦锐权、李展升、陈红宇、广州市港信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2016)粤0113民初3980号民事裁定书、(2016)粤0113民初39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和[编号J615VFA20132616(1)号和编号J615VFA20132616(2)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两份;2.被告李伟栋、被告麦锐权立即向原告全部贷款本金228万元及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7日的利息为35409.88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7日罚息477.43元);3.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87400元由被告承担;4.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李展升、陈红宇、广州市港信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京公网安备: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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