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
一、准许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贷款发放后,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20日起连续7期未还款。申请人多次催收,至今无果。截止2015年10月20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共拖欠贷款本金10 551 329元、欠息1 078 169.5元,本息合计11 629 498.5元。为申请人权益,申请人请求本院对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 629 498.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所有的“粤顺盈208”、“粤顺盈209”两轮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
被申请人: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 事 裁 定 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其权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裁定如下:
委托代理人:邝明波,该支行职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广海法保字第111-2号
被申请人:赖艳贤,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代理审判员 权 晓
代理审判员 程 亮
本案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负担。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书 记 员 谢文勇
委托代理人:陈锡泉,该支行职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因与两被申请人赖艳贤、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11月19日补正)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3年2月25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先后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及《企业借款合同》;同日,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定了《最高额抵押合同》。4月11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自即日起两被申请人赖艳贤、清远市顺盈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粤顺盈208”、“粤顺盈209”两轮进行船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权属处分,期限为两年;
三、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林依伊
根据上述《企业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 2013年4月17日、24日申请人先后向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两笔共1500万元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申请人提供名下的“粤顺盈208”、“粤顺盈209”两轮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责任。
代表人:黄耀德,该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