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何健宏、周瑞清、何燕杏、第三人广东金型
公告
京公网安备:5号
何健宏、周瑞清、何燕杏、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何健宏、周瑞清、何燕杏、第三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43212176.08元范围内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3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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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6314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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