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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红珊诉广东开门七件事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珊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红珊诉请本院判令你1、按劳动合同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合计14个月工资98000元;2、赔偿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应缴社保费用3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珊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吴红珊诉请本院判令你1、按劳动合同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合计14个月工资98000元;2、赔偿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应缴社保费用3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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