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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马可、深圳市宝得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16)粤0113民初6224号民事,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可于2013年6月18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马可、深圳市宝得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费46052元及租费违约金(租费违约金的计付方式:以每月租费230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分别从2016年5月11日、2016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每月的租费违约金累计总额应以不超过所欠租费本金23026元为限);三、被告马可、深圳市宝得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收分摊电费253.39元、代收水费2745元、代收电费12669.56元,合计15667.95元。以及代收费用违约金(代收费用违约金的计付方式:以15667.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6月6日起算计至清偿之日止,代收费用违约金的累计总额以所欠代收费用总额为限);四、驳回原告广州市海伦堡创意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20元,由被告马可、深圳市宝得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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