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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明诉你及第三人陈耀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第一款,作出(2017)粤72民初101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查封你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东兴408号东晟明珠花园1座3梯2102房的房产一套,产权证编号: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0210266999号,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1562.80元,由原告叶伟明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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