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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佛山市康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树辉;组织机构代码725092598)、蔡树辉(身份号码:053)、黄少红(身份号码:720)、林泽明(身份号码:733)、李凤英(身份号码:725)、李秋达(身份号码:732)、余楠(身份号码:022):

  关于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主要内容:鉴于你们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自本公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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