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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冬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冬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所欠货款人民币970799.05元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银行同期逾期货款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在本案中所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0799.05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3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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