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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企活力充分迸发提供有力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019年岁末出台,这个纲领性的重要文件,明确把“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企业创造活力充分迸发”列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随着《意见》的实施,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必将为我国民营企业活力充分迸发提供源源不断的制度红利。

民营经济是推动经济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力量

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不断提升。经过40多年的迅速成长,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推动我国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直面国内外市场,在民族品牌打造、科技研发创新、丰富市场供给、造福社会民生等方面,作出了不可或缺的重大贡献,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度不断提升。

广州作为我国一线城市中历史悠久的老城市,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很强的历史基因,构成广州经济发展韧性的一个基本条件。广州民营企业具有数量大、行业覆盖面广、在制造业与民生服务行业优势突出、在高科技行业领域实力迅速崛起等特点。这与广州市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并取得企业普遍好评有密切的关系。2019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持发布的《中国营商环境与民营企业家评价调查报告》,以民营企业主观评价为主要依据,反映广州市在全国主要城市营商环境综合排名中位居第一。从政府的政策支持到社会营商文化的包容,广州构建了适宜民营企业成长的一方沃土。而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态势,又对广州整体的改革发展,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广东,期间专程在广州调研了一批创新型高新技术民企,明确指出:“民营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很大,前途不可限量。党中央一直重视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创新创造创业离不开中小企业,我们要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这为广州乃至全国民营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增强了坚定发展的信心。

民营企业需要以平等发展的营商环境为保障

实践已经证明,国计民生既需要公有制经济,也需要非公有制经济,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一再强调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毫不动摇的。

但是,民营企业在现实中的确也遇到了某些障碍或困难。例如,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有人发表一些否定、怀疑民营经济的言论,干扰和危害党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影响社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和行动;又如,民营企业遇到的若干制度性或观念性的障碍依然存在,准入难、融资难、回款难、中标难、维权难、转型难等一些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仍然困扰着民营企业,包括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某些地方的国企在招标中存在排挤其他民营企业的问题,甚至一些深受市场欢迎的民营高科技中小企业,也遭遇到被拖欠回款而制约这些优质民企发展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的大政方针认识不到位,工作中存在不应该有的政策偏差有关;有的与市场竞争中某些产权关系不平等或某些大企业对于中小微企业采取不平等竞争手段有关;有的与自身主观原因或受发展短板制约等有关,是多重矛盾问题叠加的结果,需要有顶层设计且具有强烈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因此,这次中央《意见》的出台,围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出紧贴实际的组合举措,进一步体现了中央对民营企业实情的充分体察,体现了中央坚定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志,体现了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和行动。

以更完善的措施增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这次颁布的《意见》,为民营企业的活力迸发提供了更完善的支持和帮助,我国民营经济的整体发展将获得更大的制度红利,广州应进一步与《意见》对接而再创新优势。

首先,要加深对民营企业发展的认识,从夯实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高度,从社会经济领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的高度,切实尊重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根据《意见》所强调的,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所以,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总书记提出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的要求,毫不动摇地认真贯彻包括本次《意见》在内的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大政方针。

其次,要采取多种举措,结合本地实践,使《意见》有效落地,使民营企业发展获得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一是落实好中央提出的开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更多领域,特别是传统上垄断性程度较大的领域,公平引入民营企业平等参与,这既是营商环境公平性的要求,也是完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安排的要求。二是落实好财税与金融政策,要充分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发挥好政府作用,体现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对中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从而保障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民生需求的实现水平。三是从制度层面,依法依规进一步明晰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包括清除对民营企业市场进入及运营的各种不合理的壁垒,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和运行秩序,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等。

再次,要在支持民营企业正常运作的同时,基于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陷入困境的优质企业的救助机制。民营企业救助机制的提出,是因为民营企业绝大部分属于中小微企业,或者说,市场上中小微企业的绝大部分属于民营经济范畴,而政府与市场的“两只手”功能的区分,在于市场总体是扶强的,而政府为维持公平竞争秩序,为保障民生和就业,必须更多关注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与活力。各地可以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部分行政手段的组合,构建可操作的优质企业救助条例和方案,使民营企业中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受市场欢迎的企业,在遇到暂时困难时获得有效救助,促进优质民营企业更好克服困难,健康成长。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广州国际商贸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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