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下称《认定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户管理等规定,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本市三类集体户口且申请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人员和重病人员,其个人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除《认定办法》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一)申请人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七、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同步确定保障金额,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待遇从认定当月开始计发,并最迟在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八、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定期、分类的核查机制。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
经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生活及疾病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保障对象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应同时主动报告迁入地、居住地、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3.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有效离婚协议书的,按照上述文书确定金额计算,就此项情形不再重复开展综合评估。
无上述文书的,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与综合评估指标原则上就高计算,另有其他佐证材料的除外。
(一)申请人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申请前6个月累计超过60小时的家庭[ 户](-0.5D/户)。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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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下称《认定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广州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与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申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符合本市集体户口管理以及政策性入户管理等规定,在广州市内可迁移的本市三类集体户口且申请人无其他在本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三、低收入困难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残人员和重病人员,其个人享受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除《认定办法》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外,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临时性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金;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服务津贴;法院、检察院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灵活就业、创业、务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就业情形。
(一)申请人家庭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自费出国旅游,以及其他支出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水平的;
七、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同步确定保障金额,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待遇从认定当月开始计发,并最迟在次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八、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定期、分类的核查机制。对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
经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生活及疾病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保障对象在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应同时主动报告迁入地、居住地、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认定办法》的《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3.5“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中,如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或有效离婚协议书的,按照上述文书确定金额计算,就此项情形不再重复开展综合评估。
无上述文书的,家庭成员申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与综合评估指标原则上就高计算,另有其他佐证材料的除外。
(一)申请人参加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开展的社会公益服务,以及由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且其社会公益服务或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相应信息系统核查或者相关活动组织认可的,申请前6个月累计超过60小时的家庭[ 户](-0.5D/户)。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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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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