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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至1350元!黑龙江省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了

提至1350元!黑龙江省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了

  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黑龙江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暨高位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杨晓光就全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扩面”情况及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最新进展做了介绍。

  近日,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0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提标后,我省机构养育孤儿保障标准和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在全国分别位列第13位和第10位。同时,我省还提出“孤儿生活费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已享受保障的儿童18岁后连续在普通高中、职高、普通高等教育大专、本科就读的可持续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同等待遇”等一系列政策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孤儿权益。同时,我省今年6月起,全面实施了孤儿生活费申请“跨省通办”业务,具有我省户籍的儿童可以在全国任何地区提出保障申请,在我省生活的外省户籍儿童也可通过我省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今年,省民政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6月1日起施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群体是继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之后,纳入政府重点保障的第三类特殊儿童群体。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享受同等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保障等相关救助政策,保障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在《实施意见》中,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和认定都做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将父母双方均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儿童,都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省民政厅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孤残儿童“认亲助养”活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机制增强活动实效。“认亲助养”活动于今年4月启动,向全社会广大党员干部、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志愿者发出了《“我为群众办实事”关爱孤残儿童“认亲助养”活动倡议书》。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指导儿童福利机构“一院一策”开展活动,并将活动拓展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孩子们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护、课业辅导、陪伴娱乐、物资帮扶等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建立起长效关爱帮扶机制。活动开展以来,全省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共开展“认亲助养”活动120多次,得到各地党员干部、爱心人士、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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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黑龙江省生活费标准
  • 编辑:贾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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