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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游戏 培训(广州游戏培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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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提升培训机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促进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广州市体育局会同广州市教育局制定了《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gzstyjqsntyc@gz.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路299号广州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邮编:51062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教育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1

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规范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体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教育部门许可,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开展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民办培训机构。

本市各级体育部门利用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体育运动学校、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从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招收高中阶段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及举办各年龄段儿童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举办者条件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一)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二)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三)联合举办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社会团体法人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申请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机构名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第五条 章程要件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向社会公示。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业务范围、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向别人请教,别人不理时不要生气,也不要放在心上,要保持良好的心态。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设立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含三名)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机构开展党的工作。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二)董事会(理事会)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原则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首届决策机构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三)监事(会)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四)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教育、体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行政负责人。

(五)法定代表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办学出资和收退费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办经费应不少于20万元,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开办资金应当存入举办者个人存款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举办者为法人的,开办资金需存入该机构,并出具有效证明。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时段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培训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条 预收费监管

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具备第三方资金托管要求的银行,签订专用监管账户管理协议,以机构名义单独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学员预付费,并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该账户需与培训机构自有资金银行结算账户严格区分,不得使用该账户内的预收费资金进行融资担保。

第九条 培训场所

举办者应当拥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以自有场所办学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赁场所办学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场所总面积(含体育教学培训场地和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应当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体育教学培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二。培训场地密度适宜,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人数和要求按相关规定)。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培训场地配套设施和功能区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台(服务中心)、家长休息区、公告栏、卫生间、更衣间、饮水机、储物柜、器材室等,水上项目还应当配备淋浴间。

培训机构利用体育文化场馆、会议会展中心、实践实训场所等临时举办赛事活动或者体育培训的,应当选取符合活动要求的安全场所,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场所安全防范责任、设施设备安全维护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处理机制等事宜。

第十条 安全标准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严格火灾危险源管理,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在逃生通道设置障碍物等行为。

培训场所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在培训场地内外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不少于90天。配备常规运动损伤医疗药品及设备和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使用器械培训项目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开展从业人员及学员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必要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学员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须制定意外突发情况(如疫情、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处置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和学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机构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管理人员、执教人员、教研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并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配备至少1名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执教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财务人员配备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执教人员应当熟悉运动项目教学训练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聘请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所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教学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姓名、照片等)、教学资质、从教经历、任教项目等应在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公示。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 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在思想性、科学性和适宜性等方面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要求,体现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和素质教育导向。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律、学员情况、培训条件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以及与学习无关的广告、游戏等内容及链接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

善待爱你的那个人,那个不希望你困扰,所以强颜欢笑、骗你说释怀了的人;那个默默关注你,从不曾离开的人。

鼓励培训机构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或全国性体育单项协会制订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或采用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的教学训练大纲,或在地方体育单项协会指导下制定的项目培训大纲。

执教人员应按培训计划和训练大纲撰写教案(训练计划),电子教案(训练计划)与书面教案(训练计划)并用。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机构根据培训目标制定培训结业评价标准和办法,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实际情况,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或技能水平测评证书等。

第十三条 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须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选用、保管、备查制度。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得直接引进国际课程、使用境外教材。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报区教育部门备案,由区教育部门会同区体育部门开展抽查、巡查。培训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三年。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训练制度;

(三)安全管理和卫生防疫制度;

(四)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七)招生和收退费管理制度;

(八)培训材料编写、课程备案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审批登记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区体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审批并发出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非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至区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可以按照相关准入规范设立培训点。培训点应当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含培训点)不得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培训机构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培训点的,可以共用一个办学许可证;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教育部门审批。未经区体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住所及培训点。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到培训场所所在区完成审批备案,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附 则

本标准由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教育局等部门共同解释。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预审(或自主申报)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或自主申报)。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所在区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区体育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审核。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2套):

1.《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原件);

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

3.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党组织成员的基本材料和信息(复印件);

4.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原件);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执教人员、辅助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5.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原件);

6.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开设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的证明(原件);

7.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复印件);《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原件);

8.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原件);

9.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10.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复印件);

11.室内培训场所的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应提交消防检查报告或意见书。

12.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的须提交房屋安全证明材料(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2.如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则提交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意见书(含抗震等级),或建设部门出具的该建筑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认定意见)(复印件);

1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带原件核查)。

三、审批

1.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区体育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2.审核。区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教育部门对办学现场进行审核,出具是否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

3.审批。区体育部门将拟同意设置的举办者登记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作出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并向举办者发出办学许可证。

4.公告。区教育部门对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依法向社会公告。

体育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教育部门应于接到体育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7日内,举办者持教育部门审批同意的办学许可证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法人登记,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培训机构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确保证照齐全。

五、变更和注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住所(培训点)、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所在区体育部门审核、区教育部门审批后30日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经所在区体育部门审核、区教育部门审批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至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六、换证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培训机构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自动延续,换领新证。培训机构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携带旧许可证原件以及培训场所资料(含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室内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至区教育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附件:1.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3.广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受理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附件2-1

附件2-2

附件2-3

附件2-4

附件2-5

来源:广州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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